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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说20%工资一年后发合法吗?

摘要] 陈某入职加工厂两个月,当时入职前,和老板说好的工资是5000元一个月,但是发工资时却发现只发了4000元。陈某去找老板问个清楚,老板说每月工资是5000元,但是其中有20%是押金

       陈某入职加工厂两个月,当时入职前,和老板说好的工资是5000元一个月,但是发工资时却发现只发了4000元。陈某去找老板问个清楚,老板说每月工资是5000元,但是其中有20%是押金,工作满一年就一次性把押金发给员工,当时说好工资,但是并没有说一定都是每月发放。陈某觉得,老板之前从来没有说过这个事,是对自己的欺骗,可是苦于自己没有和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该怎么办。

  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该要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这样做的好处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未来有争议的时候可以有据可循。劳动者在面试时,都会和面试官谈到待遇问题。如果辛苦谈好的待遇,没有得到书面的确认,发生争议后,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增加一道困挠。试想,陈某老板如果一口咬定当时说好的就是4000元,陈某哪有什么证据可以反驳老板呢?

  有些应聘者在确定入职前,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份书面Offer,上面记载好双方面试时谈妥的主要条件,再离职加入新的单位,这种做法比较靠谱。《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却没有要求入职前就签订。况且在全国的人力资源实践中,能事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入职的,也是属于少数。如果尚在职的员工应聘新单位,最好还是要求得到一份Offer后,再办理离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有了Offer后是否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Offer是一份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签约要约,需要得到应聘者的承诺才具有效力。而这种承诺的最好书面体现,是最后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大多数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比Offer内容完善得多。特别是很多单位的Offer还约定了非常短的有效期,拿来当成劳动合同不妥当。

  陈某所在工厂没有与陈某签署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陈某有权自第二个月起向老板索要二倍工资。双方说好的5000元工资,由于没有书面的确认,其支付方式不明确,恐怕要争取就有点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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